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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软件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全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创软件分会”,通常称为"共创软件联盟",英文译名是Co-Create Software League,英文缩写是CoSoft。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立志振兴中国软件产业的软件企业、软件教育机构、软件研究机构、应用部门,以及从事计算机科研、教育、开发、生产、应用和管理的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非盈利的软件技术协会。本协会由会员、理事会和执行机构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灵活的开放源码策略实现广泛的智力汇聚和高效的成果传播,推进创新软件技术的迅速发育和成长,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在先进的机制上实现跨越式发展。本协会的主要功能是:(1)成为中国基础软件的主要研发组织方式之一,为开发应用软件和系统的企业或用户提供低成本的公共基础软件和高品质的技术服务;(2)优化开放源码软件的孵化环境,为创新的软件技术提供迅速发育和快速成长的开放环境,为广大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共享成果的场所和合作交流的渠道,促进开放源码软件技术服务发展的环境;(3)促成新的软件评价的参照体系,以推进先进软件技术为目标,参与形成国内相关软件标准;(4)开展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国际合作,协助国内开放源代码软件事业走向世界。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技部、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和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三里河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促进开放源码创新软件技术的发育和成长;提供开放源码软件技术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将按照协会的软件许可证规则,以开放的方式促进开放源码软件技术的发育和成长。主要工作涉及:
   (一) 制定开放源码创新软件技术的发育成长计划,并提供环境支持;
   (二) 征集开放源码软件作品,测试与评估征集软件;
   (三) 形成、维护和管理满足特定领域需要的开放源码软件套件的基本版本。
第八条 本协会的开放源码软件技术服务将按照协会的商务运行模式进行。主要业务涉及:
   (一) 有偿分发协会软件。
   (二) 有偿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制定解决方案、出版教材和刊物等。
第九条 本协会业务成功的主要标志是:
   (一) 成为管理一些重要领域开放源码软件的最权威、最开放的组织;
   (二) 在中国,成为最能凝聚广大开放源码软件贡献者,使他们能够脱颖而出的组织;
   (三) 在中国,成为最可信赖的开放源码软件技术服务提供者;
   (四) 在中国,成为促进软件技术服务公司发展环境的主要推动者;
   (五) 在中国,形成新的评价软件水平的参照体系;
   (六) 能够自主发展。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工作细则在协会的相关工作规则中说明。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本协会的会员是承担协会业务的主体。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信息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育、开发、产业、应用、服务和管理的合法团体或个人;
   (二) 拥护本协会宣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和运行规则。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协会执行机构根据协会章程审核会员资格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本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创新软件技术发育成长项目、有偿技术服务项目和协会技术大会等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的无偿服务和优惠的有偿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 自由退会权。
第十五条 会员应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 积极宣传协会的宗旨,参加协会的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 积极推荐会员,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一) 不满足会员基本条件的会员,或连续两年没有承担会员基本义务的会员,示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 提出退会申请的会员。
第十七条 本协会将根据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特点设立不同种类的会员,附加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规定在协会会员管理规则中表述。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三) 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四) 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上届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4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由本届理事会提出。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和责任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 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名誉理事;
   (五) 聘请协会执行机构的秘书长
   (六)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批准协会的重要工作规则;
   (九) 批准重要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
   (十) 批准重要的开放源码软件技术的发育成长计划和项目;
   (十一) 批准重要的开放源码软件技术服务计划;
   (十二) 批准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十三) 审查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十四) 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1/2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至(十五)条,以及其他理事会授予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1/2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制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 在信息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育、开发、产业、应用、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有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对国内外热心本协会工作的软件专家和软件知名人均可推荐为名誉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制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 在信息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 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长(或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六)副理事长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职务不超过两个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为每届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人选须由原任理事长提名或至少5名理事联合提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本协会的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推荐执行机构秘书长的人选;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检查评估本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
   (六) 处理其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中45岁以下的理事须占50%以上。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机构是协调本协会业务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 发展并管理会员的日常工作;
   (二) 维护和管理协会网络站点;
   (三) 广泛宣传协会的宗旨和功能,扩大协会的业务,吸纳赞助;
   (四) 组织制定协会开放源码创新软件技术的发育成长计划;
   (五) 检查协调协会开放源码创新软件技术的发育成长项目的执行;
   (六) 组织协调重要的协会技术会议和对外交往工作;
   (七) 组织协调协会的软件技术服务项目;
   (八) 向理事会推荐可以转由公司运行的服务项目,提交评估报告;
   (九) 管理协会的财务,拟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收支决算报告;
   (十) 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十一) 其他协会理事会秘书处的职能。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机构的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机构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执行机构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建议执行机构的构成;
   (三) 向理事会推荐执行机构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四) 聘请执行机构的其他全职工作人员;
   (五) 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 在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内行使财权;
   (七) 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执行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其工作指标和业绩通过考核后,由薪酬得到体现和评价。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费;
   (二) 企业赞助费;
   (三) 政府资助项目费;
   (四) 机构委托的项目费;
   (五) 在协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将年度收支决算报告以适当得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执行机构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转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原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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